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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1402    更新时间:2007-7-29

工程分包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业主: 
地址: 北京市

甲乙双方于2002年 1月 10 日,就***门禁工程承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经过平等协商制定本合同,双方同意并忠实履行如后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 
四.质量等级:优
五.工程价款:
(一).工程总价为: 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二).前项总价款包括本工程所需之工程管理费、材料、设备成本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物品:机具、运费、各种应付税款及搬运费用、工资、一般支出费、利润、保险费、工程查验费用、材料、安装费,依本合同要求所做之试验地点交本工程费用暨其他履行本合同有关成本与费用。
(三).为完成本工程所向北京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缴纳的开工和验收费用及为该工程所缴纳的税费由甲方支付。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本工程分包完税证明。
(四).本条工程价款系属固定价格,乙方不得因工程所需之材料、供应品与设备价格之涨跌,或因与本合同施工有关之工资率及其他成本费之增加为理由而调整,且不得以未充分了解增加成本之因素而要求调整工程价款或要求额外补偿。
六.工程期限:
(一).开工日期:于20**年 月日前正式开工,并提出开工报告单。
(二).完工期限:自前项开工之日起计 壹 个 60 天内完成,并提出竣工报告单。 
(三).凡因天气或其他因素以致无法施工,乙方应无条件以夜工或其他方式赶工弥补,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延长或逾期,且甲方可视需要,随时通知乙方增加工作人数及设备赶工,乙方不得拒绝。在业主土建、装修等条件不适合安装或安装后影响业主使用,经业主部级主管及甲方同意,工期可作调整,不作为工程延期。
(四).乙方于订合同时应编制业主同意之工程进度表,并应切实依照该表进度施工
(五). 如因变更设计或不可抗力或其他业主之原因,影响工期时,乙方得即时据实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单(附已延工期明细表), 其日数需经业主及甲方核定;已逾约定竣工期限或竣工后提出申请,甲方业主不予受理。
七.付款办法:
(一). 在业主支付占总包工程款的30%的预付款给甲方日始壹周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支付工程总价的 30 %即¥***元。
(二). 全部工程安装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在业主支付占总包工程款的40%的进度款给甲方日始壹周内,甲方应一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40%即¥***元。
(三). 经北京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及业主联合验收合格, 在业主支付占总包工程款的29%的进度款给甲方日始壹周内,甲方应一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 29%即¥***元。本工程总价的 1%即¥***元作为工程保证金,壹年保修期满,甲方收到业主***万元工程尾款后壹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四).乙方支领工程款应付全额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本工程分包完税证明。
八.附件:
(一).本合同附件,议价记录表、图样、估价单、施工说明书、工程项目书、工程进度表暨业主提供之各项工程图说、规格等为本约之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约束力。以上文件双方签字盖章视为有效。
(二).乙方已详细审阅,了解本合同及全部附件,并经检视工地充分了解工程位置现状及地质等,并已研判可能影响本工程之各项情況后,乙方同意依照本约规定,按业主指定之工程师拟定并经业主核准之一切人力、监督、物料、供应品与设备,以完成本工程并执行本合同应由乙方实行之其他各项服务。
(三).乙方如遇图样及说明书均未载明,而按工程惯例为应做工作者,乙方应按照业主及甲方或者其指定之工程师通知办理,不得籍故推诿或要求加价。
(四).乙方应依合同暨有法令、规章规定执行本工程,并负责取得财产权证明暨有关本工程的一切核准或许可。
(五).如本合同条款违背法令人之强制规定者,则以法令为准,但该违背法令之条款不因此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之效力。
九.工程变更:
(一).本工程所需工料如有未尽载明于图说内,但为工程技术上不可或缺者,乙方均应照做,此并非工程变更,绝对不得要求变更原定工程总价款。
(二).业主认为工程有变更之必要时,一经通知乙方,乙方为办理因工程变更,而有数量之增减者,其工程费之计算,仍以原定单价为准;倘如系新增项目,由双方协定新单价。倘因业主变更计划,乙方需废弃已完成工程之一部分或已订制到场且为业主变更计划所及之合格材料时,由业主核定验收后,参照本约所定单价或比照订合同时市场料价计算工程费用;原项目数量变更超过百分之十以上时,该项单价得由双方合理协定之。
十.工程及材料监督:
(一).乙方依本合同执行之一切工程,应随时与业主及甲方和其指定之工程师协调,并接受彼等之指导、监督,且在其监督指导下施工,并决定与本工程施工、进度有关之事宜,包括图说、规格与相关文件之解释,以确定能适时圆满完成本工程。
(二).履行本合同之一切工程材料,应经业主或其指定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业主或其指定工程师如认为不合格时,乙方应立刻调换,因此而發生之搬运损耗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材料品质或等级不甚明了时悉依业主解释为准。
十一.履行进度:
(一).乙方在第六条,第一项开工日期前三日內,提交核定与本工程各项工作目标有关之详细工程进度时间表,显示每一细部工程项目之预计开工与竣工日期,一律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之工程期限,完成每项工作以及全部工程。
(二).乙方应于每周之次日,尽速送交一份工作周报表,包括本工程各分项工作之最新进度时间表,說明每项工作之现状,完工率,预计完工日期及迟延原因与乙方赶工计划。
(三).乙方应于第六条第一项开工日前,以大图样与样品提交指定之工程师核定。
十二.施工管理:
(一).乙方应派富有工程经验之监工人员常驻于工地,依照工程施工进度时间表,切实执行并遵照业主所委托之工程师之指示照图施工;业主或其指定之工程师认为乙方所派监工人员不能胜任时,得要求乙方更换之,乙方应立即撤换,并不得籍故向甲方要求赔偿。
(二).乙方所雇工人必需具有工作技能,倘不善工作,不听指挥,或不守秩序,经业主或其指定之工程师通告后,乙方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內,予以撤换,不得再用。并不得以撤换工人为理由,向甲方要求赔偿。
(三).乙方负责所有工人之管理及給养,如乙方工人有违规行为致引起之纠葛,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工人遇有意外或伤亡事情,由乙方自行料理,与甲方无涉。
(五).本工程使用之材料,机具设备,业主得于进场时即检查之,且经认可之一切在场机具设备和新旧材料,未经业主同意不得移出。
(六).本工程经业主或其指定之工程师,查有与图样及说明书不符之处,或所做工程草率或材料低劣而不合规定者,得责令乙方立即拆除,并依照规定图说及材料,重建至符合规定为止。所有时间及金钱之损失概归乙方负担。
(七).凡与本契约工程有关之其他工程,及临时设施,经由业主交由其他承包商办理时,乙方与其他承包人,有互相协调合作之义务;如因乙方原因使工作不能协调,而致发生错误、延期、或意外等事情,其一切损失乙方愿接受裁决,负责裁决规定之损失赔偿。
(八).本工程在未正式完工向业主提交竣工报告并交付业主接管前,所有已做工程以及存于工地之机具、材料、概由乙方负责保管与防护。凡一切非人力所能预防,或意外损坏,皆由乙方完全负责。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保管与防护工作。
(九).乙方人员因施工之过失,造成业主或其人员身体或财产上之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甲方已与业主约定:业主将免费提供施工中所须之电源、材料和工具保存场所等施工便利条件。
十三.劳工福利
乙方应遵照有关劳务工安全法律规定,采取一切妥善措施并注意员工福利、环境卫生,其所有员工应参加劳工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负担;如有伤残、死亡,概由乙方负责。
十四.逾期罚款:
乙方如违反第六条、第十一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期限者,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工程总价千分之伍(0.5 %)计算,偿付甲方惩罚性违约金;此项违约罚金,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内扣除,如有不足,乙方仍应负责清偿。
十五.工程验收:
(一).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覆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于业主代表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业主代表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其必须补签验收手续。验收时乙方除派代表到场会同验收及予以充分便利外,凡应必要之控诉与修复,不得推诿。
(二).业主和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业主和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则依本合约有关条款规定处罚。
(三).工程全部完工,乙方应将所有设备,一律迁移工地外,并清扫工地始得申请验收;工程验收时,如业主方或北京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验收人员认为有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作,以作验收之必要者,乙方不得推诿,并负责免费修复。如有与设计图或说明书不符时,乙方应在业主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完成修复,如有迟延依本合约有关规定处理,并赔偿业主所遭受之損失。
十六.保固期限:
本工程之保固期限,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保固期內,因乙方责任,工作不良,或材料不佳,而致工程一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坏时,乙方应在业主方通知期限内按照图样说明书,负责无偿修复,如有迟延,依本合约有关条款之规定处理,并赔偿业主方和甲方所受之损失。
十七.保险:
乙方设备、机电及现场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
十八.税费条款:
因本合同所發生之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法律規定各自承担。
十九.解约条款:
(一).乙方有下列事之一者,业主方得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之总包合同,本合同随之无效:
1.违反第五条各项之规定者;
2.工作草率,偷工减料或不听从业主方指示改正者;
3.乙方工作能力薄弱,工人及材料设备不足或业主方认为乙方不能依限期圆满完成工作者;
4.乙方违背本合同之任何条款或其一切附件之规定,或發生变故,或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
(二).如本合同经业主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清理现场,并于业主方通知后,五日内撤离工地。且任凭业主方或甲方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划出一部分工程,改交他人承揽。
(三).如本合同经业主方解除或终止时,业主方和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应在业主方和甲方指定期限内负责赔偿。 
(四).如乙方对业主方工作人员有贿赂威胁等行为,或置换业主方器材,或乙方雇用人员因施工上问题发生争执而以暴力伤害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他不法行为时,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二十.不得转让条款:
(一).乙方在本工程未完成交接结算前,无论已完工程,或已运入工地之工程材料不得转卖、转让与第三者,或提供抵押及其他担保,但经业主书面同意者,不受此后限。
(二).乙方对本合同的涉及工程及由本合同所生之权利,除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将全部或一部分包予第三者为之。
1.由业主方指定之一部分专门工作,或必须持有某种机具使能完成施工之工程。
2.一部分专门工程转包后显然对工程有利者。
(三).乙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验收负有连带责任。因分包工程出现质量不合格、延期竣工等给业主方和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依据业主所做从乙方未付之工程款中扣除应付款项、索赔金额、违约罚款。如乙方未付工程款不足以赔偿业主方和甲方所受损失,则甲方可继续向乙方索赔。
二十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履行完毕保固责任止。在本合同期限内所生之权益,于合同届满日或解除或终止后,仍为有效。
二十二.管辖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由本合同所生之诉讼以甲方营业所在地之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二十三.通知条款:
(一).依本合同所为之书面通知,如以贴足邮票之挂号信件,寄交上列地址时即视为已送达,并发生送达效力。
(二).以挂号信件邮寄之书面通知,如因任何其他理由经他方当事人拒收,或无法送交;于寄发日后第二天视为送达日。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执一份为凭,副本三份。
二十三.附则:
(一).承包施工对使用之区域,需维持环境清洁外,应保持通道之顺畅。
(二). “承揽需知”若与工程承揽合同书有抵触时,以工程承揽合同书为准。
(三). 工程施工及相关施工质量事后问题,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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